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档案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和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协同推进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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