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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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