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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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