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的过程; (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听证结束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的过程; (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