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的过程; (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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