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三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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