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听证举行第三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