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依法不应举行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依法不应举行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