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