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