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四)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