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