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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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