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开举行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地点。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