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听证的受理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 (三)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的受理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 (三)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