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 (四)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五)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六)审核听证笔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