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项的义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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