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项的义务。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