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 (七)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 (七)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