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同意进口的,发给药品《进口准许证》;对不同意进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