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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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