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