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公布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