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公布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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