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实施监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货物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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