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药品《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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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