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多提交一联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签退该联报关单。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在该联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出口单位。 进出口完成后1个月内,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的第一联、海关签章的报关单退回发证机关。 取得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后未进行相关进出口贸易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于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准许证退回发证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