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复运出境的,申请药品《出口准许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国原出口单位申请退货的证明材料; (二)药品《进口准许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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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