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复运出境的,申请药品《出口准许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国原出口单位申请退货的证明材料; (二)药品《进口准许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