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开发布局。 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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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