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禁止乱采滥挖和浪费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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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