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禁止乱采滥挖和浪费行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