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生产的煤矿企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