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一)超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排的产量限额进行生产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制定处理方案并报审核;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报送煤矿储量年度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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