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的开发建设、生产管理、加工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