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的开发建设、生产管理、加工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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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