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对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企业采区回采率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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