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对特殊和稀缺煤类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层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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