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对特殊和稀缺煤类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层等。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