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十条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