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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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