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