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年1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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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