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