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