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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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