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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