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