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