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