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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