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五条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