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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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