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四条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