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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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