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后,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