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后,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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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