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领取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办理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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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