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领取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办理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