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委托合同,通过该保险销售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保单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