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访,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