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委托业务费、课题研究费、专项工作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集中办公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交通费、培训费、印刷和宣传费、邮寄费、设备费、对外合作与交流费等。
1.图书资料费:用于收集、整理资料,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文献检索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用于研发相关工具、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查、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会议费:用于开展课程教材研究、编写、审议、审查、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发生的相关会议费用。
4.集中办公费:用于课程教材建设与管理中专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的集中办公费用。
5.差旅费:用于课程教材建设与管理中专家、工作人员出差开展调研、指导、评估、检查以及参加会议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6.专家咨询费:用于课程教材建设管理中支付给聘请的专家和征求意见的一线教师的咨询费用。
7.劳务费:用于支付给参与课程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专家以及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8.交通费:用于课程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组织会议或活动时的集体租车费用。
9.培训费:用于组织开展课程教材管理人员及教师培训的费用。
10.印刷和宣传费:用于印制、分装、发送各种会议材料、文件资料以及项目研究或工作过程中支付的印刷、出版和宣传推介等费用。
11.邮寄费:用于邮寄相关工作资料的费用。
12.设备费:用于在课程教材编写、审查、管理及相关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13.对外合作与交流费:用于支持课程教材建设国际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教材建设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