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 (一)警卫工作需要;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 (三)治安事件的现场; (四)刑事案件的现场; (五)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的现场; (六)灾害事故的现场; (七)爆破或危险品实(试)验的现场; (八)重大的文体、商贸等活动的现场; (九)其他需要使用警戒带的场所。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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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