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公安机关使用警戒带,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照明灯。使用警戒带的情形消失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拆除。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