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特定场所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警戒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警戒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