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警戒带的使用管理工作。 警戒带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